政务服务部门(40)
类型 | 行政许可 | 事项编码 | 11653201458173077B4000119001000 |
行使主体 | 和田市水利局 | 行使层级 | 县(市、区)级 |
设立依据1 | 法律法规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
依据文号 | 2016年修正 | ||
条款号 | 第七条、 第四十八条 | ||
条款内容 |
第七条: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除外。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组织实施。第四十八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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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依据2 | 法律法规名称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 |
依据文号 | 国务院令第460号,2017年修订 | ||
条款号 | 第三条、第十四条 | ||
条款内容 |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第十四条:取水许可实行分级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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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名称 | 办理机构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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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取水许可证核发(首次申请) | 和田市水利局 | |
2 | 取水许可证核发(延续申请) | 和田市水利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