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服务部门(40)
类型 | 行政许可 | 事项编码 | 11653201010420287U400010914500Y |
行使主体 | 和田市公安局 | 行使层级 | 县(市、区)级 |
设立依据1 | 法律法规名称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 |
依据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17号 | ||
条款号 |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 | ||
条款内容 |
第二十三条 校车驾驶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
(二)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分记录;
(三)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
(四)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1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五)无犯罪记录;
(六)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
第二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人申请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材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准许驾驶校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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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依据2 | 法律法规名称 |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 |
依据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第162号 | ||
条款号 | 第八十八条 | ||
条款内容 |
第八十八条:机动车驾驶人申请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二)机动车驾驶证;(三)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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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名称 | 办理机构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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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校车驾驶资格许可 | 和田市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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