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苏市残疾人联合会
1、事项名称:《残疾人证新办》
2、法律依据: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国家卫生和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的指导意见。
依据文号:残联发【2017】34号 新残字[2017]179号
条款号:第七条、第九条
3、申报材料: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户口本或居住地有效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3)彩色二寸免冠近照3张(白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评定表
(5)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申请表
(6)监护人身份证及监护关系相关证明,(智力、精神残疾及未成年人申请时需提交)
4、办理流程:
(1)第一步:残疾人去居住地乡镇、社区或者市政务大厅A区一号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2)第二步:受理,残联受理审核申请资料;
(3)第三步:评残,申请人到残疾评定定点机构进行残疾评定并提交残疾评定表;
(4)第四步:审核、公示;
(5)第五步:制证发证,残疾人证打印发放。
5、收费标准:不收费
6、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7、办理时限:6个工作日
8、咨询电话:0992-8516038
9、是否可以容缺受理:是
乌苏市残疾人联合会
1、事项名称:《残疾人证挂失补办》
2、法律依据: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国家卫生和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的指导意见。
依据文号:残联发【2017】34号 新残字[2017]179号
条款号:第七条、第九条
3、申报材料: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户口本或居住地有效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3)残疾人证挂失补办申请表
(4)监护人身份证及监护关系相关证明,(智力、精神残疾及未成年人申请时需提交)
(5)彩色二寸免冠近照1张(白底)
4、办理流程:
(1)残疾人去居住地乡镇、社区或者市政务大厅A区一号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2)居住地残联工作人员审核后,在中残联平台上传申请材料。
(3)户籍地残联审核通过后,打印制作新的残疾人证。
5、收费标准:不收费
6、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7、办理时限:6个工作日
8、咨询电话:0992-8516038
9、是否可以容缺受理:是
乌苏市残疾人联合会
1、事项名称:《残疾人证换领》
2、法律依据: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国家卫生和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的指导意见。
依据文号:残联发【2017】34号 新残字[2017]179号
条款号:第七条、第九条
3、申报材料: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户口本或居住地有效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3)彩色二寸免冠近照3张(白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评定表
(5)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申请表
(6)监护人身份证及监护关系相关证明,(智力、精神残疾及未成年人申请时需提交)
(7)旧残疾人证
4、办理流程:
(1)第一步:残疾人去居住地乡镇、社区或者市政务大厅A区一号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2)第二步:受理,残联受理审核申请资料;
(3)第三步:评残,申请人到残疾评定定点机构进行残疾评定并提交残疾评定表;
(4)第四步:审核、公示;
(5)第五步:户籍地制证发证,残疾人证打印发放。
5、收费标准:不收费
6、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7、办理时限:6个工作日
8、咨询电话:0992-8516038
9、是否可以容缺受理:是
乌苏市残疾人联合会
1、事项名称:《残疾人证注销》
2、法律依据: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国家卫生和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的指导意见。
依据文号:残联发【2017】34号 新残字[2017]179号
条款号:第七条、第九条
3、申报材料: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户口本或居住地有效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3)残疾人证注销申请表
(4)监护人身份证及监护关系相关证明,(智力、精神残疾及未成年人申请时需提交)
(5)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4、办理流程:
(1)第一步:残疾人去居住地乡镇、社区或者市政务大厅A区一号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2)第二步:受理 居住地残联受理申请资料并上传系统;
(3)第三步:户籍地残联审核。
(4)第四步:户籍地残联审核通过后,在系统中注销残疾人证。
5、收费标准:不收费
6、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7、办理时限:6个工作日
8、咨询电话:0992-8516038
9、是否可以容缺受理:是
乌苏市残疾人联合会
1、事项名称:《残疾人证类别等级变更》
2、法律依据: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国家卫生和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的指导意见。
依据文号:残联发【2017】34号 新残字[2017]179号
条款号:第七条、第九条
3、申报材料: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户口本或居住地有效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3)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申请表
(4)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评定表
(5)监护人身份证及监护关系相关证明,(智力、精神残疾及未成年人申请时需提交)
(6)彩色二寸免冠近照3张(白底)
4、办理流程:
(1)第一步:残疾人去居住地乡镇、社区或者市政务大厅A区一号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2)第二步:受理,残联受理审核申请资料;
(3)第三步:评残,申请人到残疾评定定点机构进行残疾评定并提交残疾评定表;
(4)第四步:审核、公示;
(5)第五步:制证发证,残疾人证打印发放。
5、收费标准:不收费
6、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7、办理时限:6个工作日
8、咨询电话:0992-8516038
9、是否可以容缺受理:是
乌苏市残疾人联合会
1、事项名目:《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
2、法律依据:开展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工作是依据《残疾人就业条例》、《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新财非税〔2016〕28号)和中国残联办公厅《关于全面启动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跨省通办”工作的通知》(残联厅函〔2021 〕363 号)等相关规定。
3、申报材料:
第一、对财政拨款的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包括驻市单位)等已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需携带审核证明资料:
(1)2021年度工资基金册,2021年度6月、12月两个月份单位在职人员工资表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
(2)用人单位法人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3)审核用人单位残疾职工花名册(须加盖单位公章);
(4)在职(岗)残疾职工的残疾人证、残疾军人证(1-8级)原件及复印件;
(5)残疾职工属于聘用或合同制的须带上残疾职工与单位签订的聘用协议或合同书。
(6)社会保障征办机构出具的本单位2021年度为残疾职工交纳的社会保险费(养老统筹)、医疗保险费单据原件及复印件;
第二、对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等已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需携带审核证明资料:
(1)用人单位2021年6月、12月两个月份在职(岗)工资表复印件。棉花加工企业报6月、10月两个月份在职(岗)工资表复印件。工资表上须有加盖单位公章。
(2)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审核用人单位残疾职工花名册(加盖单位公章)
(4)在职(岗)残疾职工的残疾人证、残疾军人证(1-8级)原件及复印件;
(5)用人单位与在职(岗)残疾人签订并属劳动保障部门统一印制的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6)社会保障征办机构出具的本单位2021年度为残疾职工交纳的社会保险费(养老统筹)、医疗保险缴费单据原件及复印件;
第三、有以下情况的,还须提供相应材料
(1)新开办的用人单位,还须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因单位注销需提前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的,须提供《税务事项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3)因其他原因,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求的相关材料。
第四、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对用人单位申报的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进行审核并出具《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认定书》,由用人单位留存备查。
4、办理流程:
用人单位可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参加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审核认定。
(一)网上申报
用人单位通过新疆政务服务网(https://zwfw.xinjiang.gov.cn/)在网上自助办理。用人单位通过法人账号登录新疆政务服务网(https://zwfw.xinjiang.gov.cn/),在政务服务网上选择本单位办理税务登记所在地的行政区域,然后通过点击“法人服务”、“部门导航”找到残联的“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事项,点击“在线办理”即可。网上自助办理时间为2022年3月1日至12月31日。
(二)窗口办理
用人单位每年2月底前,到市政务服务大厅窗口申报上年度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可直接网上申报办理。
用人单位须按期办理审核认定手续,未在规定时限审核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应当向税部门足额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5、收费标准:不收费
6、法定时限:用人单位向市税务部门申报缴纳2023年度保障金的时限为2023年4月1日至2024年1月15日。
7、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8、咨询电话:0992-8516772
9、是否可以容缺受理:否
乌苏市民政局
1、事项名称:结婚登记
2、法律依据:《婚姻登记条例》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
3、申报材料:
(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一方户口所在地)。
(2)申请结婚当事人在申请地妇幼保健院婚前检查。
(3)男女双方自愿并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4)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少数民族男年满20周,岁女年满18周岁(除新疆户籍人员的少数民族之外少数民族)。
(5)双方均无配偶。
(6)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7)当事人提交3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8)当事人持有相关规定的证件(双方身份订、户口本原件,申请人户籍婚姻状况均为未婚)。
受理再婚人员结婚申请条件:
(1)当事人提交3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2)当事人持有相关规定的证件(双方身份证、户口本原件,申请人户籍婚姻状况均更改为现婚姻状况)。
(3)离婚人员的离婚证原件或法院判决书(户口婚姻状况栏“离婚”)。
(4)丧偶人员出具配偶死亡证明(户口婚姻状况栏"丧偶”)。
4、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乌苏市行政服务中心一楼大厅民政局婚姻登记窗口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2)受理:申报材料齐全且符合有关要求。
(3)决定:实施机关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符合许可条件的,做出准予许可的决定,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做出不予许可的决定,书面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实施机关做出许可决定并向申请人送达。
5、收费标准:不收费
6、收费依据:无
7、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8、咨询电话:0992-8532553
9、是否可以容缺受理:否
乌苏市民政局
1、事项名目:离婚登记
2、法律依据:《婚姻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387号
4、申报材料: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A4纸1份)
(2)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A4纸1份)
(3)单人蓝底两寸照片各两张
(4)离婚协议书三份
4、办理流程:
(1)申请人向政务服务中心民政婚姻窗口提出申请
(2)登记员进行审查、录入业务系统,上传申请材料。
(3)由登记员审核后发证
5、收费标准:不收费
6、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7、承诺时限:30个工作日
8、咨询电话:0992-8532553
9、是否可以容缺受理:否
乌苏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1、事项名称:护士执业注册
2、法律依据:
(1)《护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7号)第七条:护士执业,应当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第八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注册,并发给护士执业证书;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
(2)《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3、申报材料:
(1)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2)申请人学历证书及专业学习中八个月“临床实习鉴定”
(3)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4)医疗机构集体办理时需提交办理人员汇总表
(5)申请人近期小2寸免冠正面彩色照片1张
(6)区内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出具的六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证明
4、办理流程:
(1)权限内医疗机构中通过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的人员,通过国家线护士需登录个人端口提交注册申请,拟执业机构端口审核打印(通过新疆线护士直接填写注册申请审核表),医疗机构初审材料,材料符合、齐全递交乌苏市政务服务中心卫健委窗口。
(2)窗口再次审核材料,材料不全当即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补充的材料;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注册,并发给护士执业证书;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开具不予许可通知书。
5、收费标准:不收费
6、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7、承诺时限:材料齐全即时办理
8、咨询电话:0992-8533670
9、是否可以容缺受理:是
乌苏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1、事项名称:护士变更注册
2、法律依据:
(1)《护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7号)第九条: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收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变更手续。护士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地点的,收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还应当向其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通报;
(2)《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3、申报材料:
(1)护士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1份
(2)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原件;
(3)护士执业注册变更一览表
(4)近期小2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1张
4、办理流程:
(1)通过国家线护士需登录个人端口提交变更注册申请,医疗机构端口审核打印(通过新疆线护士直接填写注册申请审核表),医疗机构初审材料,材料符合、齐全递交乌苏市政务服务中心卫健委窗口。
(2)窗口再次审核材料,材料不全当即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补充的材料;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变更注册;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变更注册,开具不予许可通知书。
5、收费标准:不收费
6、法定时限:7个工作日
7、承诺时限:材料齐全即时办理
8、咨询电话:0992-8533670
9、是否可以容缺受理:是
乌苏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1、事项名称:护士延续注册
2、法律依据:
(1)《护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7号)第八条: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第十条: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延续注册。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延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延续,并书面说明理由;
(2)《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3、申报材料:
(1)护士延续注册办理人员汇总表
(2)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原件;
4、办理流程:
(1)通过国家线护士需登录个人端口提交延续注册申请,医疗机构端口审核打印(通过新疆线护士直接填写注册申请审核表),医疗机构初审材料,材料符合、齐全递交乌苏市政务服务中心卫健委窗口。
(2)窗口再次审核材料,材料不全当即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补充的材料;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延续注册;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延续注册,开具不予许可通知书。
5、收费标准:不收费
6、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7、承诺时限: 材料齐全即时办理
8、咨询电话:0992-8533670
9、是否可以容缺受理:是
乌苏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1、事项名称:换发医师执业证书
2、法律依据:
(1)《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3号)第二十条: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通过国家医师管理信息系统提交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及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医师变更主要执业机构的,应当按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重新办理注册。
(2)第二十一条:注册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变更注册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对因不符合变更注册条件不予变更的,应当自收到变更注册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申报材料:
(1)换发医师执业证书申请表1份
(2)原《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
(3)近6个月2寸白底免冠正面半身照片
4、办理流程:
(1)医师通过向辖区内拟执业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纸质申请材料,机构对申请材料核实同意后签署意见和盖章
(2)机构将书面申请材料提交至乌苏市政务服务中心卫健委窗口,由窗口进行审核,经过审核资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予以受理并出具书面通知;资料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不予受理并出具书面通知;资料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但不齐全,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充的资料;
(3)已经受理的资料,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卫健委窗口审批业务;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不予办理;符合条件的审批出证。
5、收费标准:不收费
6、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7、承诺时限:材料齐全即时办理
8、咨询电话:0992-8533670
9、是否可以容缺受理:是
乌苏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1、事项名称:医师注销注册
2、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2)《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3、申报材料:
(1)注销注册申请审核表1份;
(2)《医师执业证书》原件;
(3)近6个月2寸白底免冠正面半身照片1张;
4、办理流程:
(1)账号已激活的医师通过《医师电子化执业注册信息系统(医师版)》向辖区内拟执业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纸质申请材料,机构对申请材料核实同意后打印申请表格并签署意见和盖章,同时通过《医师电子化执业注册信息系统(机构版)》向乌苏市政务服务中心卫健委窗口提出业务申请;
(2)机构将书面申请材料提交至乌苏市政务服务中心卫健委窗口,由窗口进行审核,经过审核资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予以受理并出具书面通知;资料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不予受理并出具书面通知;资料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但不齐全,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充的资料;
(3)已经受理的资料,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窗口通过《医师执业注册联网管理系统》审批业务;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不予办理并通过系统告知原因。
5、收费标准:不收费
6、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7、承诺时限:材料齐全即时办理
8、咨询电话:0992-8533670
9、是否可以容缺受理:是
乌苏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1、事项名称:医师注册备案
2、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2)《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3、申报材料:
(1)医师注册备案申请表1份;
4、办理流程:
(1)账号已激活的医师通过《医师电子化执业注册信息系统(医师版)》向辖区内拟执业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纸质申请材料,机构对申请材料核实同意后打印申请表格并签署意见和盖章,同时通过《医师电子化执业注册信息系统(机构版)》向乌苏市政务服务中心卫健委窗口提出业务申请;
(2)机构将书面申请材料提交至乌苏市政务服务中心卫健委窗口,由窗口进行审核,经过审核资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予以受理并出具书面通知;资料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不予受理并出具书面通知;资料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但不齐全,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充的资料;
(3)已经受理的资料,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窗口通过《医师执业注册联网管理系统》审批业务;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不予办理并通过系统告知原因。
5、收费标准:不收费
6、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7、承诺时限:材料齐全即时办理
8、咨询电话:0992-8533670
9、是否可以容缺受理:是
乌苏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1、事项名称:医师变更注册
2、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2)《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3、申报材料:
(1)医师执业、变更执业、多机构备案申请审核表1份;
(2)近6个月2寸白底免冠正面半身照片1张
(3)办理执业(助理)医师变更注册业务人员汇总表
4、办理流程:
(1)账号已激活的医师通过《医师电子化执业注册信息系统(医师版)》向辖区内拟执业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纸质申请材料,机构对申请材料核实同意后打印申请表格并签署意见和盖章,同时通过《医师电子化执业注册信息系统(机构版)》向乌苏市政务服务中心卫健委窗口提出业务申请;
(2)机构将书面申请材料提交至乌苏市政务服务中心卫健委窗口,由窗口进行审核,经过审核资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予以受理并出具书面通知;资料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不予受理并出具书面通知;资料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但不齐全,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充的资料;
(3)已经受理的资料,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窗口通过《医师执业注册联网管理系统》审批业务;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不予办理并通过系统告知原因。
5、收费标准:不收费
6、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7、承诺时限:材料齐全即时办理
8、咨询电话:0992-8533670
9、是否可以容缺受理:是
乌苏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1、事项名称: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2、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3)《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4)《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5)《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规定》。
3、申报材料:
(1)本年度放射诊疗设备防护性能检测报告和放射工作场所放射防护检测报告
(2)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3)放射诊疗专业技术人员一览表
(4)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5)辐射安全许可证
(6)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明文件
(7)放射诊疗设备清单
(8)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
4、办理流程:
(1)申请人向乌苏市政务服务中心卫健委窗口提出申请。
(2)已经受理的资料由窗口转乌苏市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进行审查及现场监督;符合国家标准及要求,由乌苏市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出具审核意见上报乌苏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审批;不符合国家标准及要求,限期三个月内整改,并再次由执法局在接到整改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及现场监督复核工作;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达标的,不予核发放射诊疗许可证并书面告知不予许可的原因;
(3)乌苏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审批同意的,窗口通知申请单位领取《放射诊疗许可证》。
5、收费标准:不收费
6、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7、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
8、咨询电话:0992-8533670
9、是否可以容缺受理:是
乌苏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1、事项名称: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校验)
2、法律依据:《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许可证》的校验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一并进行,并由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具体校验事宜。校验部门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请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或专业技术管理部门提出评价意见,符合要求的,予以校验;不符合要求的,提出整改意见,要求医疗机构限期整改。
3、申报材料:
(1)放射诊疗设备、放射防护与质量控制设备、人员清单及变动情况
(2)本放射防护与质量控制管理与检测情况及检测报告
(3)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
(4)放射诊疗许可证正副本
(5)放射事件发生与处理情况
(6)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和教育培训情况
4、办理流程:
(1)申请人向乌苏市政务服务中心卫健委窗口提交申请。
(2)已经受理的资料由窗口转乌苏市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进行资料审查,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要求,由乌苏市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出具审查意见上报乌苏市生健康委员会审批;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要求,可以提出限期整改意见,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达标的,不予通过放射诊疗许可证校验并书面告知不予校验的原因;
四、乌苏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审批同意的,窗口通知申请单位领取校验后的《放射诊疗许可证》。
5、收费标准:不收费
6、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7、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8、咨询电话:0992-8533670
9、是否可以容缺受理:是
乌苏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1、事项名称: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2、法律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令第149号发布自1994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九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第十一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提出设置申请:(一)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第十五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3、申报材料:
(1)消毒供应室的验收情况(复印件); 医院开业后,还需提供《医院消毒供应室合格证》(复印件)
(2)医疗机构规章制度
(3)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1份
(4)医用污水、污物的处理情况,提供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报告批复》
(5)医疗机构用房的产权证明或使用证明
(6)放射科(X光室)的验收情况(复印件); 医院开业后,还需提供《放射诊疗许可证》
(7)《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8)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包括科室分布图)
(9)消防部门出具的医疗机构用房《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10)各科室负责人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等
(11)医疗机构技术操作规程
4、办理流程:
(1)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单位和个人携带材料到政务服务中心卫健委窗口
(2)不符合受理条件告知不予受理原因,退回申请材料;材料不符合要求告知退回理由,告之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符合受理条件者,窗口受理材料后,交卫健委医政医管股,由医政医管股委托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进行现场查验,并将查验结果及时报送医政医管股。医政医管股将现场审核结果通知窗口。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符合法定条件的,批准设置,打印《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3)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送达申请人。
(4)资料归档。
5、收费标准:不收费
6、法定时限:45个工作日
7、承诺时限: 30个工作日
8、咨询电话:0992-8533670
9、是否可以容缺受理:是
乌苏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1、事项名称:领取“两证”退休人员增补5%工资奖励金审核办理
2、法律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四章奖励与社会保障第二十九条
3、申报材料:
(1)退休文件
(2)“两证”(《独生子女光荣证》或《计划生育父母光荣证》)原件
(3)退休人员身份证原件
(4)退休人员全家户口簿原件
备注:复印件要求:A4纸正面复印全家户口薄复印件,A4纸背面复印退休人员身份证(正、反面)和“两证”盖有印章面的复印件
4、办理流程:申请人携带证件资料原件核查,按要求上交复印件,由政务服务中心卫健委窗口审核建档完成办理。
5、收费标准:不收费
6、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7、承诺时限:材料齐全即时办理
8、咨询电话:0992-8533670
9、是否可以容缺受理:是
乌苏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1、事项名称: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2、法律依据: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3、申报材料:
(1)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书1份
(2)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3)有资质的卫生检测机构出具的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报告或者评价报告复印件1份
(4)卫生许可申请表1份
(5)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1份
(6)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评价报告(新证、延续业务提供)1份
(7)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4、办理流程:
(1)申请人携带申报材料向政务服务中心卫健委窗口提交申请。
(2)窗口审核,符合受理情形,材料齐全窗口出具《卫生许可证》;材料不全窗口当即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补充的材料;符合不予受理情形发放《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5、收费标准:不收费
6、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7、承诺时限:材料齐全即时办理
8、咨询电话:0992-8533670
9、是否可以容缺受理:是
乌苏市城市管理局
1、事项名称:《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审批(县级)
2、法律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十七条: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
3、申报材料:
(1)户外广告实景全景彩色效果图;
(2)户外广告设置和维护安全告知承诺书;
(3)相应资质单位出具的户外广告结构设计图及设计使用年限说明;
(4)设置户外广告的建(构)筑物或者场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资料(房产证或房屋租赁合同);
(6)国家通用少数民族文字翻译审定单(如户外广告内容涉及少数民族文字时需要);
(7)申请人身份证;
(9)营业执照
(10)连锁加盟授权材料
4、办理流程:
(1)申请人携带材料到乌苏市温州路248号政务服务中心2楼E区7号、8号向城市管理局窗口提交资料,对材料进行审查,资料齐全,向申报单位出具受理通知书;资料不全的,当场向申请单位出具补正告知书;不符合规定的,向申请单位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2)市容环卫科工作人员进行审查、录入政务服务网和业务系统,上传申请材料。
(3)由市容环卫科审核后,窗口工作人员发放证书。
5、收费标准:不收费
6、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7、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
8、咨询电话:0992-8536582
9、是否可以容缺受理: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