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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拉玛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克拉玛依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街道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的
决
定
(
2025
年
8
月
28
日克拉玛依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25
年
10
月
15
日新疆维吾尔自
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
克拉玛依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
会议决定对《克拉玛依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街道工作委
员会工作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
将第一条修改为:
“
为了加强和规范区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街道工委)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组织法》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街道人大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
二、
在第二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
“
人大街道工委应当
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推进基层民主
法治建设。
”
三、
将第三条修改为:
“
人大街道工委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宪法、法律、法规和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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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
“(二)为本辖区内人大代表出席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
闭会期间代表活动提供服务保障,
协助人大代表提出议案、
建议、
批评和意见;
“(三)听取和反映本辖区内人大代表、人民群众对各方面
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并协调和督促有关单位办理;
“(四)负责本辖区内人大代表联络站(点)的规范化建设
和管理;
“(五)依法开展其他工作。
”
四、
在第六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
“
人大街道工委主任、
副主任或者委员因工作调整、岗位变动等不能履职的,应当提交
辞职申请并由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出缺人员由区人大常委会依照
前款程序及时任命。
”
五、
增加一条作为第十条:
“
人大街道工委通过街道议事代
表会议形式,组织辖区内各级人大代表、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
位人员、居民群众等参与辖区内的经济社会管理事务和基层治理
工作。
“
街道议事代表的产生实行民主推荐,其结构、选任、退出
以及议事规则等由区人大常委会制定。
”
六、
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一条:
“
街道议事代表会议每半年至
少召开一次,由人大街道工委召集和主持,可以听取人大街道工
委、街道办事处的年度工作和专项工作报告,票选街道民生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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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等。
“
街道议事代表会议召开时,根据会议需要可以邀请街道办
事处和区其他国家机关派驻街道工作机构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
七、
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二条:
“
街道议事代表会议票选的
民生实事项目结果应当公布,并由人大街道工委交街道办事处
办理。
“
街道办事处办理民生实事项目情况,应当接受街道议事代
表会议评议。
”
八、
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四条:
“
人大街道工委按照就近就地、
方便履职原则,将本辖区内各级人大代表进行混合分组,编入人
大代表联络站(点)
,组织开展经常性活动。
”
九、
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五条:
“
人大街道工委可以组织本辖
区内各级人大代表,以及其他街道议事代表,围绕辖区内经济社
会发展、社会稳定和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
大问题,开展走访群众和调研活动,收集各方面的意见、建议,
推动民生实事办理和矛盾纠纷化解。
”
十、
将第十三条改为第十八条,修改为:
“
区人大常委会应
当根据年度工作计划,结合街道实际情况,对人大街道工委的工
作作出统筹安排,研究解决人大街道工委工作的重要问题,加强
业务培训,提高人大街道工委组成人员、人大代表和街道议事代
表履行职务的能力,推动人大街道工委工作依法有序开展。
“人大街道工委应当定期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区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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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委会每年年初听取人大街道工委关于上一年度工作情况和本
年度工作计划的报告。
“
建立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成员联系人大街道工委制度。
区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
应当加强对人大街道工委的工作协调和指导,共同推进相关工作。
“
不是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人大街道工委副主任列席区
人大常委会会议,参加有关活动。
”
十一、
将第十四条改为第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
“
街道办
事处和区其他国家机关派驻街道工作机构召开重要会议,应当邀
请人大街道工委主任、副主任和辖区内的人大代表参加,听取其
意见和建议。
”
此外,对条文顺序和个别文字作了相应调整和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克拉玛依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工
作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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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拉玛依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街道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
(
2021
年
6
月
24
日克拉玛依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2021
年
7
月
28
日新
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七次会议批准
根据
2025
年
8
月
28
日克拉玛依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
《关于修改<克拉玛依市区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的决
定》修正
2025
年
10
月
15
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街道
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街道工委)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
《新疆
维吾尔自治区街道人大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人大街道工委是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
简称区人大常委会)在街道依法设立的工作机构,在区人大常委
会和中国共产党街道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人大街道工委应当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践行全过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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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民主,推进基层民主法治建设。
第三条
人大街道工委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宪法、法律、法规和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
委员会的决议、决定;
(二)为本辖区内人大代表出席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闭
会期间代表活动提供服务保障,协助人大代表提出议案、建议、
批评和意见;
(三)听取和反映本辖区内人大代表、人民群众对各方面工
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并协调和督促有关单位办理;
(四)负责本辖区内人大代表联络站(点)的规范化建设和
管理;
(五)依法开展其他工作。
第四条
人大街道工委组织本辖区内人大代表做好区人大
常委会交办的下列工作:
(一)听取街道办事处和区其他国家机关派驻街道工作机构
的专项工作报告;
(二)听取街道办事处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情况的工作报
告;
(三)对法律、法规在本辖区内的实施情况进行执法检查;
(四)对街道办事处和区其他国家机关派驻街道工作机构的
工作进行评议;
(五)承担本辖区内区人大代表的选举、罢免、补选等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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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
(六)其他交办的工作。
第五条
人大街道工委应当协助开展下列立法工作:
(一)收集地方立法项目建议;
(二)收集法律、法规草案的修改意见建议;
(三)配合开展地方立法调研、立法听证、立法后评估等工
作;
(四)收集法律、法规实施中的问题和意见建议;
(五)其他立法相关工作。
第六条
人大街道工委设主任一人,可以设副主任一人、委
员三至五人;主任、副主任中应当有一名专职人员。主任、副主
任、委员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常委会任免;主任、副
主任、委员中应当有一定比例的区人大代表,其中主任应当是区
人大代表。
人大街道工委主任、副主任或者委员因工作调整、岗位变动
等不能履职的,应当提交辞职申请并由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出缺
人员由区人大常委会依照前款程序及时任命。
人大街道工委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不得担任行政机关、监察
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人大街道工委应当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第七条
人大街道工委主任负责召集并主持人大街道工委
会议,处理人大街道工委的日常工作。人大街道工委副主任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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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主任工作。
第八条
人大街道工委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应
当有过半数的组成人员出席。主任因故不能召集会议的,可以
委托副主任或者委员召集。
人大街道工委年度工作计划、代表活动计划等重要事项,
应当经人大街道工委会议讨论通过。会议讨论通过有关事项,
应当经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第九条
人大街道工委举行会议时,根据会议议题和工作
需要,可以通知街道办事处和区其他国家机关派驻街道工作机
构的负责人列席,也可以邀请本辖区内的人大代表列席。
第十条
人大街道工委通过街道议事代表会议形式,组织
辖区内各级人大代表、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居民群
众等参与辖区内的经济社会管理事务和基层治理工作。
街道议事代表的产生实行民主推荐,其结构、选任、退出
以及议事规则等由区人大常委会制定。
第十一条
街道议事代表会议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由人大
街道工委召集和主持,可以听取人大街道工委、街道办事处的年
度工作和专项工作报告,票选街道民生实事项目等。
街道议事代表会议召开时,根据会议需要可以邀请街道办事
处和区其他国家机关派驻街道工作机构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十二条
街道议事代表会议票选的民生实事项目结果应当
公布,并由人大街道工委交街道办事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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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办事处办理民生实事项目情况,应当接受街道议事代表
会议评议。
第十三条
人大街道工委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街道及辖区内
的社区、企业、工业园区等建立人大代表联络站(点)
,联络站(点)
协助人大街道工委开展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
人大街道工委按照就近就地、方便履职原则,将
本辖区内各级人大代表进行混合分组,编入人大代表联络站(点)
,
组织开展经常性活动。
第十五条
人大街道工委可以组织本辖区内各级人大代表,
以及其他街道议事代表,围绕辖区内经济社会发展、社会稳定和
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开展走访群
众和调研活动,收集各方面的意见、建议,推动民生实事办理和
矛盾纠纷化解。
第十六条
人大街道工委收集的意见、建议应当分类处理。
属于本街道职权范围内的,交由街道办事处或者本辖区内有关单
位研究处理;不属于本街道职权范围内的,应当向区人大常委会
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街道办事处或者本辖区内有关单位,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书
面报送人大街道工委,由人大街道工委报告区人大常委会,并向
代表反馈。
第十七条
人大街道工委应当加强自身建设,建立健全议事
规则、交办工作完成情况报告、代表活动、人大代表向选民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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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职情况等工作制度,推动人大街道工委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
和数字化。
第十八条
区人大常委会应当根据年度工作计划,结合街道
实际情况,对人大街道工委的工作作出统筹安排,研究解决人大
街道工委工作的重要问题,加强业务培训,提高人大街道工委组
成人员、人大代表和街道议事代表履行职务的能力,推动人大街
道工委工作依法有序开展。
人大街道工委应当定期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区人大常
委会每年年初听取人大街道工委关于上一年度工作情况和本年
度工作计划的报告。
建立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成员联系人大街道工委制度。区
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应
当加强对人大街道工委的工作协调和指导,共同推进相关工作。
不是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人大街道工委副主任列席区
人大常委会会议,参加有关活动。
第十九条
人大街道工委应当与街道办事处和区其他国家
机关派驻街道工作机构建立工作联系机制和工作通报制度,依法
开展监督工作。
街道办事处和区其他国家机关派驻街道工作机构召开重要
会议,应当邀请人大街道工委主任、副主任和辖区内的人大代表
参加,听取其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条
人大街道工委的工作受本辖区内的人大代表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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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人大街道工委工作经费,应当纳入街道办事处
专项工作经费,列入区本级年度财政预算。
街道辖区内的区人大代表活动经费,由区人大常委会下拨,
专款专用。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自
2021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