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事项名称 | 政策内容 | 政策依据 | 发布层级 | 实施部门 | 享受对象 | 咨询电话 | 政策有效期 |
1 | 高新技术企业首次认定奖励 | 取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获得备案号。 | 根据《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高新技术企业倍增行动实施方案(2023-2025年)》积极落实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政策,对2022年(含)以来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州本级财政予以一次性20万元资金奖励支持 | 自治州 | 科技局 | 企业 | 0996-2043065 | 长期 |
2 | 首次认定专精特新企业奖励 | 2023-2025年新认定的国家重点“小巨人”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对2023-2025年新认定的国家重点“小巨人”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自治区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2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倍增培育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新政办发﹝2023﹞47号)对2023-2025年新认定的国家重点“小巨人”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自治区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2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 自治区 | 工信局 | 企业 | 0996-2022984 | 长期 |
3 | 失业保险降费、稳岗返还 | 1.阶段性降费率政策。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总费率至1%,其中单位费率0.5%、个人费率0.5%。 2.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参保企业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以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惠民政策措施的通知》(人社部发〔2025〕18号) | 自治区 | 人社局 | 企业/个人 | 0996-2023464 | 长期 |
4 | 一次性扩岗补助 | 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离校两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16-24岁登记失业青年三类人员可享受一次性扩岗补助。企业招用相关人员时间应在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之间。申领企业为相关人员足额缴纳失业、工伤、职工养老保险费满3个月,且审核时处于正常参保缴费状态。按每招用1人1500元标准。 | 《关于做好一次性扩岗补助经办工作的通知》(新人社办发﹝2024﹞35号) | 自治区 | 人社局 | 企业/个人 | 0996-2023464 | 长期 |
5 | 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23 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2012 年第 12 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2015 年第 14 号) 4.《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2020 年本)》(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40 号) | 国家 | 税务局 | 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 | 12366 | 2030年12月31日 |
6 |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 国家 | 税务局 |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 12366 | 长期 |
7 | 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 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5号) | 国家 | 税务局 | 自用或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的物流企业以及向物流企业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的出租方 | 12366 | 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 |
8 | 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 1.免征企业所得税项目: (1)从事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2.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项目: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 国家 | 税务局 | 从事农、 林、 牧、 渔业项目的纳税人 | 12366 | 长期 |
9 | 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免征增值税优惠 | 自 2007 年 7 月 1 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免征增值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7〕83 号) | 国家 | 税务局 | 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滴灌带和滴灌管的纳税人 | 12366 | 长期 |
10 | 农业生产资料免征增值税优惠 | 1.对农膜产品,免征增值税。 2.批发、零售的种子、种苗、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 号) | 国家 | 税务局 | 1.从事生产销售农膜的纳税人 2.从事种子、种苗、农药、农机批发零售的纳税人 | 12366 | 长期 |
11 | 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 |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 2.《财政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财政部令第65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号) 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 | 国家 | 税务局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 12366 | 2027年12月31日 |
12 | 供热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 | 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以下称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供热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56号) | 国家 | 税务局 | 供热企业,是指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和热力产品经营企业。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包括专业供热企业、兼营供热企业和自供热单位。 | 12366 | 至2027年 供暖期结束 |
13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六税两费” |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2号) | 国家 | 税务局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 12366 | 2027年12月31日 |
14 | 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 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延续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 |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3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6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2号) | 国家 | 税务局 | 小型微利企业 | 12366 | 2027年12月31日 |
15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季)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60号 | 国家 | 税务局 | 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 12366 | 长期 |
16 | 生育津贴“免申即享” | 参保女职工在州域内定点医疗机构生育的,生育医疗费用一站式结算后,医疗机构将生育类别等信息通过医保信息平台数据推送至医保经办机构。经办工作人员根据推送信息,为符合条件的女职工办理生育津贴申报服务,核定发放标准,并将生育津贴直接拨付至女职工用人单位预留的银行账户。 享受条件:用人单位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履行了缴费义务的;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生育期间连续缴费满 10个月后,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待遇标准:女职工生育、计划生育享受生育津贴,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职工产假天数计发,计发基数为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男职工配偶(无劳动收入的)、灵活就业人员不享受生育津贴。 |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及办事指南(2023年版)》的通知(新医保发〔2023〕66号 ) | 自治区 | 医保局 | 企业/个人 | 0996-2275208 | 长期 |
17 | 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补贴 | 享受资助参保政策的医疗救助对象,集中参保缴费期内在困难身份认定地参保的,根据相关部门推送数据直接在医保系统中标识,直接享受基本医保参保财政补助和医疗救助资助,不需要申请。 享受对象:民政、农业农村部门认定的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对象、孤儿;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城乡困难低保边缘家庭成员以及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包括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 资助标准:特困、孤儿给予全额资助;其它救助对象给予定额资助;定额资助标准由自治区医保每年统一确定。 | 关于印发《巴州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巴政办发[2023]20号) | 自治区 | 医保局 | 企业/个人 | 0996-2275208 | 长期 |
18 | 高龄津贴“免申即享” | 年满80周岁。80—89岁:50元/人·月; 90—99岁:120元/人·月; 100岁以上:200元/人·月。 | 《关于全面开展高龄津贴“免申即享”试点工作的通知》(新民传〔2025〕6号) | 自治区 | 民政局 | 个人 | 0996-2501309 | 长期 |
备注: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1.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2.高新技术企业要经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的认定。 3.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4.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5.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6.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7.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相应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 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8.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9.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10.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 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