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切换

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 1165320101042020114000115012000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面向服务对象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行政机关 办件类型 承诺件 是指属于本级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
符合法定形式,在规定期限内应当办结的审批事项。
行使层级 县(市、区)级 通办范围

部门信息

实施主体 和田市自然资源局 实施主体编码 116532010104202011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办理时限

到现场办事次数 0 网上办理深度 IV级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
办理结果信息反馈、互联网电子证照反馈
法定办结时限 20(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14(工作日)

窗口办理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夏季 上午 10:10:00至14:00:00 下午 14:30:00至18:40:00 冬季 上午 10:10:00至14:00:00 下午 14:30:00至18:40:00(双休及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和田地区 和田市 北京工业园区 玉河西社区 和田市北京工业园区杭州大道78号 和田地区行政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2楼 和田市自然资源局V237号窗口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是否进驻大厅

咨询投诉

咨询方式 座机:0903-6187212 监督投诉方式 座机0903-2519278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批文 审批结果名称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审批结果样本 下载

联办机构

联办机构

设定依据

  • 设定依据1

    • 法律法规名称: 关于推进自治区建设项目用地和规划许可“多审合一、多证合一”工作的通知
    • 依据文号: 新自然资发[2019]184号
    • 条款号: 一、合并规划选址和用地预审(二)规范审批流程,提高审查效率。
    • 条款内容: 将原两套申报材料及《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进行整合,整合优化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申请材料目录》、《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书申请表》,并对项目单位申报文件及自然资源局初审意见文件格式进行统一规范。
  • 设定依据2

    • 法律法规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依据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四号
    • 条款号: 第三十六条
    • 条款内容: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 设定依据3

    • 法律法规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 依据文号: 国务院令第256号
    • 条款号: 第二十四条
    • 条款内容: 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农用地,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由国务院批准,不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具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前或者备案前后,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建设项目需要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应当合并办理建... 展开

办理流程

  • 网上办理流程
  • 窗口办理流程

    (一)接收报件和受理:接收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二)内部审批:主办处室会同相关局处室依据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并汇总审查意见报专题会审议。 (三)办理批复:专题会议审查通过后,核发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查看办理流程图
序号 办理环节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办理结果 审批标准
1 窗口受理 2个工作日 李梅 受理通知书 《城乡规划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2 内部审批 7个工作日 刘雪芹 汇总意见 《城乡规划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办理材料

    材料名称 材料形式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受理标准 空白表格 示例表格 更多内容
    1
    项目用地边界拐点坐标表
    纸质 其他 第三方机构
    2
    已进行技术论证的,提供论证报告及专家论证意见
    纸质 其他 委托第三方出具
    3
    规划主管部门认定的总平面图.pdf
    电子 政府部门核发 规划部门核发的总平面图 上传规划部门核发的pdf文件
    4
    建设项目用地界限图
    纸质和电子 其他 第三方机构
    5
    建设项目依据
    纸质 其他 发改委或者上级主管部门
    6
    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纸质 政府部门核发 自然资源
    7
    关于申请办理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的报告
    纸质 申请人自备 申请人自备
    8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申请表
    纸质 申请人自备 申请人自备
    9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涉及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
    纸质 政府部门核发 县级人民政府

    受理条件

    • 服务对象: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行政机关
    • 受理条件: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一)建设项目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包括已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情形,需按现行**规则和相关规定编制土地用途调整方案;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需按现行**规则和相关规定编制土地用途调整方案暨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方案。土地用途调整方案需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 由国务院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或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重大建设项目,在项目审批(核准)前,或备案前后向自治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 (三)由自治区、当地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在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前,或备案前后向有审批权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   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规划条件,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收费标准

    暂无收费标准

    常见问题

    暂无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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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

      无评价内容

      2022-12-14 12:12:46
    • 北************

      无评价内容

      2022-12-14 12:12:28
    • 北************

      无评价内容

      2022-12-14 12: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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