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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从事保安服务备案和撤销备案

主管部门: 州公安局

事项名称: 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从事保安服务备案和撤销备案

事项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事项类别(法人/自然人): 法人

原需要件(申请此项业务所需的所有材料要件): 1.单位法人资格证明; 2.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保安服务分管负责人和保安员的基本情况; 3.保安服务区域的基本情况; 4.建立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的情况; 5.保安员在岗培训法律、保安专业知识和技能的情况。

原需要件份数: 5

可容缺要件: 1.单位法人资格证明; 2.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保安服务分管负责人和保安员的基本情况; 3.保安服务区域的基本情况; 4.建立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的情况。

可容缺要件份数: 4

法律依据: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4号)第十四条: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应当自开始保安服务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备案应当提供下列材料:㈠ 法人资格证明;㈡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保安员的基本情况;㈢ 保安服务区域的基本情况;㈣ 建立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的情况。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不再招用保安员进行保安服务的,应当自停止保安服务之日起30日内到备案的公安机关撤销备案。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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