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部门: 州自然资源局
事项名称: 采矿权延续登记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事项类别(法人/自然人): 法人
原需要件(申请此项业务所需的所有材料要件): 1.采矿权申请登记书; 2.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文件; 3.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4.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5.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保护修复方案; 6.对外合作合同副本等有关批准文件; 7.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或有偿处置证明材料; 8.申请人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9.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意见。
原需要件份数: 9
可容缺要件: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保护修复方案。
可容缺要件份数: 1
法律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86年3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6号公布,根据2009年0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三条第三款: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1994年3月26日国务院令第152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第三十二条第二款:采矿权人停办矿山的申请,须经原批准开办矿山的主管部门批准、原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机关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有关证、照注销手续。 【法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12日国务院令第241号公布,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七条: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按照矿山建设规模确定;大型以上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30年;中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20年;小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10年。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采矿权人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 【规范性文件】《关于进一步推进和完善矿产资源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新自然资规〔2021〕3号)“采矿权人在申请采矿权延续时,现有《方案》需要修编,且采矿许可证剩余有效期限不足30个工作日的,申请人凭委托编制合同或限期完成编制承诺书,先行申请办理采矿权延续登记手续,待修编《方案》批复后颁证”。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