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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业务主管单位)

部门名称: 州民 政局

事项名称: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业务主管单位)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申请材料: 1.变更申请书; 2.理事会决议(会议纪要); 3.变更登记表; 4.原业务主管单位同意不担任业务主管的批复文件; 5.新的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批复文件; 6.修改后的章程及章程核准表; 7.原登记证书(正副本)。

申请材料份数: 7

告知承诺材料(条件): 1.理事会决议(会议纪要); 2.原业务主管单位同意不担任业务主管的批复文件; 3.新的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批复文件; 4.修改后的章程及章程核准表。

告知承诺材料份数: 4

法律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五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第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十八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注销以及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公告。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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