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名称: 州民 政局
事项名称: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申请材料: 1.理事会决议(会议纪要); 2.注销登记申请书; 3.注销登记表; 4.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意见; 5.清算报告; 6.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 7.印章、银行账户销户证明及清税证明。
申请材料份数: 7
告知承诺材料(条件): 1.理事会决议(会议纪要); 2.注销登记表; 3.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意见; 4.清算报告; 5.印章、银行账户销户证明及清税证明。
告知承诺材料份数: 5
法律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五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第十六条: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第十七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须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第十八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注销以及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公告。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