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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

部门名称: 州气 象局

事项名称: 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申请材料: 1.防雷产品安装记录和防雷产品出厂合格证书; 2.雷电防护装置竣工图纸等技术资料; 3.委托书及委托人身份证明;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5.营业执照; 6.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申请表。

申请材料份数: 6

告知承诺材料(条件): 防雷产品安装记录和防雷产品出厂合格证书。

告知承诺材料份数: 1

法律依据: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10年1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570号公布,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二十三条:……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和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其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由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78项: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实施机关: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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