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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核发

部门名称: 州公安局

事项名称: 《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核发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申请材料: 1.提交《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申请表; 2.申请人与爆破作业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爆破作业单位聘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人员和退休人员等不能提供的,应提供爆破作业单位的聘任协议以及现或原所在单位的同意受聘证明或退休证明; 3.身份证明复印件; 4.爆破作业单位为申请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的证明; 5.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6.初次申请《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的爆破员、安全员和保管员参加不少于72学时的安全技术培训的证明; 7.爆破员、安全员和保管员每年参加不少于20学时的继续教育培训的证明。

申请材料份数: 7

告知承诺材料(条件): 1.提交《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申请表; 2.申请人与爆破作业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爆破作业单位聘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人员和退休人员等不能提供的,应提供爆破作业单位的聘任协议以及现或原所在单位的同意受聘证明或退休证明; 3.身份证明复印件; 4.爆破作业单位为申请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的证明。

告知承诺材料份数: 4

法律依据: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53号修正)第三十三条: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爆破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爆破作业人员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考核合格,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爆破作业。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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