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名称: 州民政局
事项名称: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申请材料: 1.成立登记社会服务机构的申请书; 2.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3.办公场所使用权证明; 4.开办资金捐资承诺书,验资报告; 5.发起人、拟任法定代表人及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6.章程草案; 7.主要从业人员基本情况; 8.党建方案。
申请材料份数: 8
告知承诺材料(条件): 1.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2.开办资金捐资承诺书,验资报告; 3.章程草案。
告知承诺材料份数: 3
法律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五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第十一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登记申请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准予登记的决定。第十二条:准予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由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开办资金、业务主管单位,并根据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同方式,分别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证书》。第十八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注销以及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公告。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