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名称: 州民政局
事项名称: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申请材料: 1.变更申请书; 2.理事会决议(会议纪要); 3.变更登记表; 4.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变更的批复文件; 5.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情况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6.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任职期间的离任审计报告); 7.修改后的章程及章程核准表; 8.资产交接确认书; 9.原登记证书(正副本)。
申请材料份数: 9
告知承诺材料(条件): 1.理事会决议(会议纪要); 2.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变更的批复文件; 3.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任职期间的离任审计报告); 4.修改后的章程及章程核准表; 5.资产交接确认书。
告知承诺材料份数: 5
法律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五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第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十八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注销以及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公告。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