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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许可证核发

部门名称: 州住 建局

事项名称: 建筑施工许可证核发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申请材料: 1.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2.在城市、镇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4.已经确定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应当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 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 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建立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制并落实到人。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了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7.按照规定应当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 8.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申请材料份数: 8

告知承诺材料(条件): 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告知承诺材料份数: 1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14年6月25日住建部令第18号发布,根据2018年9月28日住建部令第42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21年3月30日住建部令第52号第二次修正)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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