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名称: 州公安局
事项名称: 核发《国家保安员证》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申请材料: 1.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检证明; 2.身份证复印件; 3.初中以上学历证明; 4.无犯罪记录证明。
申请材料份数: 4
告知承诺材料(条件): 1.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检证明; 2.身份证复印件; 3.初中以上学历证明。
告知承诺材料份数: 3
法律依据: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4号)第三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十六条: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品行良好,具有初中以上学历的中国公民可以申领保安员证,从事保安服务工作。申请人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考试、审查合格并留存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的,发给保安员证。提取、留存保安员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公安部令第112号)第四条:设区市的公安机关负责下列保安服务监督管理工作:㈠ 受理、审核设立保安服务公司、保安培训单位的申请材料;㈡ 接受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分公司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保安服务活动,以及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的备案;㈢ 组织开展保安员考试,核发、吊销保安员证;㈣ 对保安服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㈤ 依法进行其他保安服务监督管理工作。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保安从业单位直接从事保安服务的人员应当持有保安员证。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