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州本级
2026
年告知承诺制事项清单
序
号
部
门
名
称
事项
名称
事
项
类
型
申请材料
申请
材料
份数
告知承
诺材料
(条件)
告知
承诺
材料
份数
法律依据
备
注
1
州
社
保
中
心
个人
账户
一次
性待
遇申
领
(参
保人
员或
遗属
办
理)
公
共
服
务
1.
死亡证明材料原件;
2.
本人社会保障卡或其他
身份证件(委托他人办理,
被委托人社会保障卡或其
他身份证件);
3.
死亡人员社会保障卡或
其他身份证件
4.
遗属社会保障卡或其他
身份证件;
5.
职工个人账户一次性待
遇申领表;
6.
丧失国籍的户口注销证
明;
7.
重复领取待遇证明;
8.
军队退休、退养审批文
书。
8
死亡证
明材料
原件
1
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保险公共服务事项办理规范汇编(
2023
版)》(新
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保险中心
2023
年
10
月发布)第
24
条:职工个人账户
一次性待遇申领办理规范之第三款中规定参保人员死亡的,申请人自主选择
采用告知承诺制办理的,应提供遗属填写的《社会保险经办业务证明事项告
知承诺制承诺书》原件,不愿意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应提供死亡证明材料
原件。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令第
13
号)第三条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的,可以申请转入
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
养老保险待遇。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
(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且未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
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
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
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
支付给本人。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令第
13
号)第六条规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个人
在达到法定的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前离境定居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达
到法定领取条件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其中,丧失中
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可以在其离境时或者离境后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
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保留个人账户
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参加职工
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可以全部依法继承。
序
号
部
门
名
称
事项
名称
事
项
类
型
申请材料
申请
材料
份数
告知承
诺材料
(条件)
告知
承诺
材料
份数
法律依据
备
注
2
州
社
保
中
心
个人
账户
一次
性待
遇申
领
(参
保单
位办
理)
公
共
服
务
1.
死亡证明材料原件;
2.
加盖单位公章的参保人
员社会保障卡或其他身份
证件;
3.
单位经办人社会保障卡
或其他身份证件。
3
死亡证
明材料
原件
1
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保险公共服务事项办理规范汇编(2023
版)》(新
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保险中心
2023
年
10
月发布)第
24
条:职工个人账户
一次性待遇申领办理规范之第三款中规定参保人员死亡的,申请人自主选择
采用告知承诺制办理的,应提供遗属填写的《社会保险经办业务证明事项告
知承诺制承诺书》原件,不愿意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应提供死亡证明材料
原件。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令第
13
号)第三条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的,可以申请转入
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
养老保险待遇。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
(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且未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
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
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
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
支付给本人。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令第
13
号)第六条规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个人
在达到法定的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前离境定居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达
到法定领取条件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其中,丧失中
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可以在其离境时或者离境后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
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保留个人账户
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参加职工
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可以全部依法继承。
序
号
部
门
名
称
事项
名称
事
项
类
型
申请材料
申请
材料
份数
告知承
诺材料
(条件)
告知
承诺
材料
份数
法律依据
备
注
3
州
社
保
中
心
遗属
待遇
申领
公
共
服
务
1.
死亡证明材料原件;
2.
死亡人员社会保障卡或
其他身份证件;
3.
遗属社会保障卡或其他
身份证件。
3
死亡证
明材料
原件
1
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保险公共服务事项办理规范汇编(
2023
版)》(新
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保险中心
2023
年
10
月发布)第
24
条:职工个人账户
一次性待遇申领办理规范之第三款中规定参保人员死亡的,申请人自主选择
采用告知承诺制办理的,应提供遗属填写的《社会保险经办业务证明事项告
知承诺制承诺书》原件,不愿意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应提供死亡证明材料
原件。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令第
13
号)第六条规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个人
在达到法定的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前离境定居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达
到法定领取条件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其中,丧失中
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可以在其离境时或者离境后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
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保留个人账户
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参加职工
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可以全部依法继承。
4
州
社
保
中
心
供养
亲属
抚恤
金申
领
(遗
属办
理)
公
共
服
务
1.
死亡证明材料原件;
2.
工亡人员社会保障卡或
其他身份证件;
3.
供养亲属社会保障卡或
其他身份证件(委托他人办
理的,被委托人社会保障卡
或其他身份证件);
4.
亲属关系证明;
5.
劳动能力鉴定书;
6.
民政部门证明(孤寡老人
或孤儿);
7.
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证明。
7
死亡证
明材料
原件
1
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保险公共服务事项办理规范汇编(
2023
版)》(新
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保险中心
2023
年
10
月发布)第
24
条:职工个人账户
一次性待遇申领办理规范之第三款中规定参保人员死亡的,申请人自主选择
采用告知承诺制办理的,应提供遗属填写的《社会保险经办业务证明事项告
知承诺制承诺书》原件,不愿意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应提供死亡证明材料
原件。
2.
《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86
号)第三十九条规定: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
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序
号
部
门
名
称
事项
名称
事
项
类
型
申请材料
申请
材料
份数
告知承
诺材料
(条件)
告知
承诺
材料
份数
法律依据
备
注
5
州
社
保
中
心
供养
亲属
抚恤
金申
领
(单
位办
理)
公
共
服
务
1.
死亡证明材料原件;
2.
加盖单位公章的工亡人
员社会保障卡或其他身份
证件;
3.
单位经办人社会保障卡
或其他身份证件。
3
死亡证
明材料
原件
1
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保险公共服务事项办理规范汇编
(
2023
版)》(新
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保险中心
2023
年
10
月发布)第
24
条:职工个人账户
一次性待遇申领办理规范之第三款中规定参保人员死亡的,申请人自主选择
采用告知承诺制办理的,应提供遗属填写的《社会保险经办业务证明事项告
知承诺制承诺书》原件,不愿意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应提供死亡证明材料
原件。
2.
《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86
号)第三十九条规定: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
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6
州
医
保
局
异地
安置
退休
人员
备案
公
共
服
务
1.
异地安置认定材料(居民
户口簿);
2.
异地就医登记备案表;
3.
有效身份证件或医保电
子凭证或社保卡。
3
异地安
置认定
材料(居
民户口
簿)
1
《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
算工作的通知》第二章
范围对象
第七条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下列人员,可以申请办理跨省异地就医直
接结算。
(一)跨省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包括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
员、常驻异地工作人员等长期在参保省外工作、居住、生活的人员。
(二)跨省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包括异地转诊就医人员,因工作、旅游等
原因异地急诊抢救人员以及其他跨省临时外出就医人员。
序
号
部
门
名
称
事项
名称
事
项
类
型
申请材料
申请
材料
份数
告知承
诺材料
(条件)
告知
承诺
材料
份数
法律依据
备
注
7
州
医
保
局
异
地长
期居
住人
员备
案
公
共
服
务
1.
长期居住认定材料(居住
证、居民户口簿任选其一);
2.
异地就医登记备案表;
3.
有效身份证件或医保电
子凭证或社保卡。
3
长期居
住认定
材料(居
住证、居
民户口
簿任选
其一)
1
《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
算工作的通知》第二章
范围对象
第七条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下列人员,可以申请办理跨省异地就医
直接结算。
(一)跨省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包括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
员、常驻异地工作人员等长期在参保省外工作、居住、生活的人员。
(二)跨省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包括异地转诊就医人员,因工作、旅游等
原因异地急诊抢救人员以及其他跨省临时外出就医人员。
8
州
医
保
局
常驻
异地
工作
人员
备案
公
共
服
务
1.
异地工作认定材料;
2.
异地就医登记备案表;
3.
有效身份证件或医保电
子凭证或社保卡。
3
异地工
作认定
材料
1
《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
算工作的通知》第二章
范围对象
第七条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下列人员,可以申请办理跨省异地就医
直接结算。
(一)跨省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包括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
员、常驻异地工作人员等长期在参保省外工作、居住、生活的人员。
(二)跨省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包括异地转诊就医人员,因工作、旅游等
原因异地急诊抢救人员以及其他跨省临时外出就医人员。
序
号
部
门
名
称
事项
名称
事
项
类
型
申请材料
申请
材料
份数
告知承
诺材料
(条件)
告知
承诺
材料
份数
法律依据
备
注
9
州
医
保
局
住院
费用
报销
公
共
服
务
1.
出院记录;
2.
费用清单;
3.
意外伤害就医应提供交
警事故认定书或法院判决
书或调解协议书等公检法
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复印件一份;
4.
医院收费票据;
5.
有效身份证件或医保电
子凭证或社保卡。
5
意外伤
害就医
应提供
交警事
故认定
书或法
院判决
书或调
解协议
书等公
检法部
门出具
的相关
证明材
料复印
件一份
1
1.
《社会保险经办条例》国务院令第
765
号
第三章
社会保险待遇核定和
支付
第二十条
个人医疗费用、生育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含
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与医疗机构、药品
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因特殊情况个人申请手工报销,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医疗机构、药
品经营单位的收费票据、费用清单、诊断证明、病历资料。社会保险经办机
构应当对收费票据、费用清单、诊断证明、病历资料进行审核,并自收到申
请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参加生育保险的个人申领生育津贴,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病历资
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病历资料进行审核,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35
号
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
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三十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
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
第三人追偿。
序
号
部
门
名
称
事项
名称
事
项
类
型
申请材料
申请
材料
份数
告知承
诺材料
(条件)
告知
承诺
材料
份数
法律依据
备
注
10
州
医
保
局
门诊
费用
报销
公
共
服
务
1.
处方底方;
2.
门急诊费用清单;
3.
意外伤害就医应提供交
警事故认定书或法院判决
书或调解协议书等公检法
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复印件一份;
4.
医院收费票据;
5.
有效身份证件或医保电
子凭证或社保卡。
5
意外伤
害就医
应提供
交警事
故认定
书或法
院判决
书或调
解协议
书等公
检法部
门出具
的相关
证明材
料复印
件一份
1
1
.
《社会保险经办条例》国务院令第
765
号
第三章
社会保险待遇核定和
支付
第二十条
个人医疗费用、生育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含
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与医疗机构、药品
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因特殊情况个人申请手工报销,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医疗机构、药
品经营单位的收费票据、费用清单、诊断证明、病历资料。社会保险经办机
构应当对收费票据、费用清单、诊断证明、病历资料进行审核,并自收到申
请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参加生育保险的个人申领生育津贴,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病历资
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病历资料进行审核,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35
号
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
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三十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
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
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