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务服务“好差评”(以下简称“好差评”)是指评价主体在办理各类政务服务事项过程中,对政务服务机构、平台和工作人员的服务质量做出的评价。
二、“好差评”的评价范围包括实体政务大厅、网上政务服务平台、政务服务移动端、便民服务点、短信、服务热线等所有政务服务事项。
三、“好差评”工作遵循公正、公开、自愿和实事求是的原则,政务服务机构和工作人员不得强迫或干扰评价主体的评价行为。
四、综合室将“好差评”工作纳入部门窗口的日常服务考核指标体系,考核结果应用年底绩效考核。
五、每一个办事窗口设置“好差评”评价装置或评价二维码。按照统一规范实现与自治区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好差评”系统的对接,保障本级政务服务“好差评”渠道畅通,归集评价数据,并承担“差评”整改、回访、反馈职责。
六、评价人通过线上、线下政务服务评价渠道作出“好差评”,办理一次政务服务事项即可做出一次评价。
七、“好差评”实行实名制评价制度,各级政务服务主管部门和政务服务机构要严格保护评价人信息,未经当事人同意,不得将评价主体信息提供给第三方(统计、调查核实除外)。
八、“好差评”内容包括各级政务服务机构的服务事项管理、办事流程、服务效率、服务便民度,工作人员的服务态度、服务水平,政务服务平台的便捷性、完善性等。
九、“好差评”内容分为评价等级和测评内容。评价等级分为非常满意(5星)、满意(4星)、基本满意(3星)、不满意(2星)、非常不满意(1星)五个等级,后两个登记为差评。评价主体在接受服务后5个工作日内未进行评价的,默认为“满意”。
十、建立“差评”调查核实、督促整改和反馈机制。对“不满意”或“非常不满意”评价要在规定的工作日进行核实:
㈠经核实为误评或恶意“差评”的评价结果不予采纳;
㈡对情况清楚、诉求合理的问题,立行立改,将整改情况于5个工作日内反馈评价人;
㈢对情况复杂、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短时间内解决的,建立台账,研究提出解决办法,在15个工作日内反馈评价人;
㈣对缺乏法定依据的,做好解释说明。
十一、实名“差评”回访整改率要达到100%。对已办结的“差评”,采取人工回访、短信和网上自助评价等途径,按照一定比例进行满意度测评。
十二、办事群众和企业可登录新疆政务服务网和新疆政务服务APP查看“好差评”情况。“好差评”结果接受办事群众、企业、新闻媒体、社会各界的监督,实现评价结果和“差评”整改情况全公开。
十三、行政服务中心对服务评价连续3次排名靠后的工作人员需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整改。对长期服务评价靠后的工作人员,经教育无明显改善的,要求原单位给予调换,对造成不良影响的,要按照作风纪律相关规定严肃问责。
十四、对评价主体反映的工作人员涉嫌违纪、违法的具体线索,转相关部门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