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础信息
行政主体 |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 类别 | 行政许可 | ||||
编码 | 1234567890123 | ||||||
责任事项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
责任事项内容 |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 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对为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指导监督责任: 4.指导下级行政相关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5.对下级行政相关实施行政许可进行监督,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6.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职责。 |
||||||
追责对象范围 |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活分管领导 | ||||||
追责情形 |
1.未按规定告知开垦国有荒地及未利用土地申报资料的; 2.未按规定受理或未受理开垦国有荒地及利用土地申请资料的; 3.未按规定作出开垦国有荒地及未利用土地审查意见的; 4.未按期下达开垦国有荒地及未利用土地批准文件的; 5.未按规定开展监督检查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情形。 |
实施清单
序号 | 服务事项名称 | 办理机构 | 操作 |
---|